| 一、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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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1)TOCWC平台:指台灣開放式課程聯盟之課程平台。 (2)平台課程:係指置於TOCWC平台之數位化課程。 (3)教師:係指製作平台課程之所有參與者,包括助理、助教及其他參與之人。 (4)引用素材:指平台課程中非屬教師之人所創作之作品。 (5)著作種類:係指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所定義之各類作品。 (6)資料夾:係指交付平台進行審查作業之全部電子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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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查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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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作業以審查平台課程之powerpoint檔主要審查對象;每一單元(即每次上課)請整合為單一個powerpoint檔案;例如該平台課程共計上課16次,則整合為16個powerpoint檔案。其他內容處理原則如下:
- 文字講義以純文字為原則,文字以外之內容(美術、攝影、圖形等著作種類)請置於powerpoint檔案;文字講義原則上不予審查,引文部分請教師依據學術慣例進行引注。
- 美術、攝影、圖形等著作種類直接審查附於powerpoint檔案中之內容;視聽與錄音著作請另附影片或聲音檔。
- 如對引用素材有相關智財權疑慮,請於每一平台課程資料夾中將問題集中於單一word檔,並將該檔案命名為「○○大學○○○○課名問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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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資料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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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將本標準第二點所包括之所有檔案集中於單一資料夾,該資料夾命名方式請以「○○大學○○○○課名○○○教師」為準,並將資料夾傳送至TOCWC平台轉交審查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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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若該頁powerpoint含多種引用素材,請個別於素材旁標示出處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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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著作種類 |
定義 |
標示方式/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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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語文著作 |
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 |
作者、書刊名、期刊卷號、頁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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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音樂著作 |
包括曲譜、歌詞。 |
作者、曲名、曲長度(以錄音長度為主、小節為輔)(若僅利用歌詞以錄音長度為主、字數為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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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戲劇、舞蹈著作 |
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 |
作者、戲劇/舞蹈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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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美術著作 |
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 |
作者、書刊名、期刊卷號、頁數(若引自書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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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攝影著作 |
包括照片、幻燈片。 |
作者、書刊名、期刊卷號、頁數(若引自書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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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圖形著作 |
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 |
作者、書刊名、期刊卷號、頁數(若引自書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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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視聽著作 |
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
作者、片名、影片檔全長(時/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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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錄音著作 |
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
作者、曲名、聲音檔全長(時/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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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築著作 |
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
作者、座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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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電腦程式著作 |
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
建議避免於平台課程使用他人電腦程式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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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網路素材 |
指以上編號1~9之作品,但取得來源為網際網路者。 |
除依據各該種類作品之標示方式提供標示外,並應標示:網址、.拜訪日期;如該素材本身係以公共授權方式釋出(例如創用CC),並應依據原授權規定提供適當標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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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審查單位作業完畢後,將提供審查表予教師作為修訂平台課程之參考(審查表範例詳如附件二)。TOCWC平台亦得視實際情況需要辦理修訂會議,邀請教師與審查單位共同研商平台課程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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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作業標準如有修訂,將隨時公告於TOCWC平台。 |